Page 44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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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任輔導教師(簡稱兼輔教師)

                    教育部於 105 年 9 月 21 日頒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

               點》後,將在 106 年起逐步減少兼輔教師,預計至 114 年完成階段性任務,正式退場。有些
               縣市的兼輔教師同時也擔任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教師,是發展性輔導與介入性輔導的主要人

               力。因此如何促進專、兼任輔導教師的合作與分工,順利推動綜合活動領域輔導課程進行,都
               是輔導團隊必須共同思考的課題。


                    此處彙整各縣市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可能的工作職責,不過因各縣市差異甚大,執行時
               仍應以縣市實際規範為準:

               (一)綜合活動領域輔導課程之教學,授課時數參考各縣市教育局(處)規定。


               (二)個案輔導與紀錄撰寫

                   1.  以介入性輔導之受輔學生為主,定期/每週進行個別諮商,並與受輔學生之生態系統重
                     要他人(如導師、家長等)晤談與合作。

                   2. 依據各校需求並參考各縣市教育局(處)規定,完成每學期應服務人次。


                   3. 如期完成紀錄,並遵守倫理、維護個案紀錄之保密與隱私性。

               (三)小團體輔導與紀錄撰寫

                    1.  以有介入性輔導需求之受輔學生為主,定期/每週進行團體輔導,並與受輔學生之生態

                      系統重要他人(如導師、家長等)晤談與合作。

                    2.  依據各校需求並參考各縣市教育局(處)規定,完成每學期應服務人次。

                    3.  如期完成紀錄,並遵守倫理、維護團體輔導紀錄之保密與隱私性。

                    4.  兼輔教師若未帶領小團體,則加計受輔學生服務量(此部分各縣市差異甚大,視各縣市

                      實際規範而定)。

               (四)提供親師諮詢服務。

               (五)實施心理測驗並解釋測驗結果。

               (六)參加輔導相關會議,如:輔導處(室)工作會議、個案評估與轉介會議、個案會議。


               (七)進行特殊個案追蹤輔導、家庭訪視,並協助高關懷學生轉銜評估與輔導。

               (八)協助校園事件處理,並因應危機事件進行班級輔導、團體或個別輔導。

               (九)每學年參加輔導專業知能進修研習時數 18 小時。

               (十)執行學校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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