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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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專業輔導人員


                    《國民教育法》於 100 年進行第 10 條修正案,首次將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以下簡稱專輔

               人員 ) 正式入法,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
               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明訂各縣市設置專輔人員標準,並於第

               12 條中規範其職責為「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措施,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

                    因此,輔導處(室)若遇學生有處遇性輔導需求時,可尋求專輔人員支援,例如因家庭系

               統功能不彰、影響學生在校適應狀況,也超出校內發展性與介入性輔導資源可協助時,可請求

               專輔人員協助評估家庭需求、引入相關資源;或者當學校面臨重大校園危機事件時,可尋求專
               輔人員支援安心服務,共同規劃後續輔導。透過建立暢通合作機制,讓專輔人員發揮更大效能,

               將能更積極回應校園輔導需求。



                伍    學校行政處室



                    WISER 的三級輔導工作架構裡,首重學校生態合作,有效能的輔導處(室)人員不再獨
               自埋頭苦幹地為學生提供服務與資源,而是主動了解學校系統中各個處室的功能與職掌,透過

               溝通形成合作機制,一起為協助學生而努力。輔導人員應視學生需求,適時尋求其他處室依其
               權責,共同提供學生所需資源與輔導策略。

               一、教務處 7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2 款敘明教務處應辦理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

               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以下列舉可提升學校輔導工作或個案輔導成效之教務

               處任務職掌,做為學校輔導人員與之共同推動學校輔導工作時參考。

               (一)辦理各項課程教學發展與研究,及與教學管理相關業務

                   1.  以多元學習、適性揚才為目標,規劃全校之課程方案與課程結構,發展學校本位課程。

                   2.  協調並統整各領域之學習評量活動,及各處室推動業務,進行課程教學發展與研究。

                   3.  各項教學與課務管理。

                   4.  推動各領域教學研習活動。



               註 7 :各處室與輔導處(室)相關之業務參考整理自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中縣、苗栗縣、南投縣、
                    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臺東縣、金門縣等國中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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