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心輔手冊-國中版
P. 50

柒    認輔教師與各領域任課教師


               一、認輔教師


                    教育部自 83 年起(復於 91 年修訂),為鼓勵教師志願輔導適應困難學生及行為偏差學
               生,協助其心智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順利成長與發展,乃依據青少年輔導計畫推動「認輔

               制度」。依據《認輔制度實施要點》 8                  ,全體教師均可擔任認輔教師,執行下列事務:

               (一)晤談認輔學生:適時進行(建議每兩週一次,每次至少 30 分鐘)。


               (二)其他管道關懷認輔學生:晚上或假期進行(如通訊軟體、電訪關懷等,建議每月一次)。

               (三)實施家庭訪問:有必要時進行,平日亦可用電話與認輔學生家長溝通。

               (四)參與輔導知能研習與個案研討會:配合輔導處(室)安排進行。


               (五)接受輔導專業督導:配合輔導處(室)安排進行。

               (六)記錄認輔學生輔導資料:摘記晤談內容、電話聯絡、家庭訪問大要(亦可作為敘獎及延

                      續輔導依據)。

               二、各領域任課教師

                    各領域任課教師每日與學生有密切的接觸,對學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也可能是學生的傾

               訴對象,在輔導工作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如果導師和任課教師,能在教學的同時作好班級經營,
               適時協助學生並與家長保持良好溝通,就是最好的發展性輔導工作。


                    根據教育部對學校三級輔導人力的規劃,教師在發展性輔導的功能至為重要。《國民教育
               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敘明「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教師法》第 17

               條也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並依據

               101  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全體教師皆為學校輔導
               工作的主要人員,其工作目標即為「提升學生正向思考、情緒與壓力管理、行為調控、人際互

               動以及生涯發展知能,以促進全體學生心理健康與社會適應」。上述法源在在強調全校教師均

               負有推動與協助學生輔導工作的責任,並凸顯輔導工作的全校參與特性。







               註 8 :整理自 91 年 10 月 3 日教育部臺〔91 〕訓〔3 〕字第 9113165 號修正函「認輔制度實施要點」認輔
                          教師工作事項,各校可視工作需求及特色發展等彈性調整。









     41                                                                                                                                                                                                                                 42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