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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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班級經營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4056 號函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
級導師注意事項》,導師職掌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訂定,導師工作範圍內容包
括:(1 )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2 )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3 )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4 )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5 )學生偶發事件及申
訴事件處理、(6 )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導師工作範圍相當廣泛,本節以發展性輔導的理念區分,將導師工作分為:(1 )班級經
營與師生關係、(2 )親師雙向溝通與家庭聯繫、(3 )人際衝突與申訴事件處理、(4 )學生
問題辨識輔導與申請輔導服務等工作面向進行說明。
法規補給站:導師的支持系統「法」有明訂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導 師 發 揮 功 能, 落 實《 教 育 基 本 法 》,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之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在 101年 8月 9日 臺 國( 四 ) 字 第
1010134056號函頒布「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其第 6條條
文中,明訂縣市政府與學校應提供導師以下的支持: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
相關法律知能。
(二)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三)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學校
(一)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二)建立介入性輔導服務申請機制,給予導師協助。
(三)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
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四)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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