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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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二、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
《家庭教育法》明訂學校對學生家長之輔導責任,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5 條,學校於 第四章
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
輔導。而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第 6 條規定,建議親師師 介入性輔導
可針對家庭教育諮商與輔導合作方法如下:
(一)輔導人員提供導師如何運用通訊方式與家長溝通之建議。
(二)輔導人員和導師共同合作,提供家長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訊。
(三)透過家庭訪問之方式,建立親師師溝通與合作關係。
(四)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與導師及輔導人員討論。
(五)輔導人員提供導師與家長相關教育諮詢或輔導課程資訊。
伍 校內處室共同合作
輔導人員平時需用心經營與其他處室夥伴的信任關係,有助於在學校內部系統中建立團
隊合作。輔導處(室)可透過辦理預防性或發展性方案,在學校系統中培養認同輔導效能的
支持團隊;平日即形塑真誠、友善、開放和令人信任的專業形象,也表現出與人溝通、協調、
有彈性但也會謹守專業堅持的工作態度;並透過一次次有效能、高品質的輔導服務,在處理
學生事件時充分溝通互動,與學校生態系統中的導師、學生家長和各處室人員等建立正向的
合作關係(參考表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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