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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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另外,若受輔學生有自我傷害之虞,輔導人員可參考教育部 (1996)《校園自我傷害防治處
理手冊》之「自我傷害行為篩選量表—教師觀察評量表」,可先請申請者填寫,再透過該篩 第四章
選量表內容之評估,儘早進行預防處置。若輔導人員評估受輔學生有自殺疑慮者,則可運用
「自殺危險程度量表—教師觀察評量表」,評估受輔學生是否已有自殺計畫或有自殺企圖的
介入性輔導
危險性。若學生出現自殺或傷害自己的行為時,教師需格外注意並隨時陪伴之。然而自殺行
動往往是有徵兆的,以學生出現的徵兆來進行評估較為精準。
學生出現自我傷害的行為包括:不停的拔頭髮、不停地打自己的頭或頭撞牆壁、不願意
吃任何東西、弄傷自己的身體、失眠等,而「傷害自己的行為」與「自殺」是有差別的,前
者指的是以任何方式傷害自己的身心健康,但該生並沒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清楚意願,但可能
因如此做而造成意外;後者則是任何剝奪自己生命的方式與行為,個體通常有足夠的意願或
意識,後果可能造成死亡。
二、系統合作的危機評估
(一)系統合作進行危機評估
導師、輔導人員或其他重要相關人員可分別評估學生之危機狀態是否有中途離校之虞、
嚴重行為問題、犯罪可能、受虐之虞、或學生無立即危機但需對家庭提供進一步協助等情形。
評估結果亦須系統合作,包含安排認輔教師、轉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報兒少保護或通報
社會局(處)脆弱家庭、轉介其他服務方案等。
(二)依危機程度進行系統合作
對受輔學生的危機程度進行整體評估,包括自殺計畫、先前的自殺企圖、環境壓力、徵兆、
支持資源、溝通之方式、生活型態、健康狀況等。
1. 若經評估為危險程度「低」者,輔導人員可增加對該生的行為觀察,追蹤後若有需
求則提供輔導,協助其內在心理困擾議題。
2. 若評估為危險程度「中」者,輔導人員應積極提供進一步的心理諮商與協助,並提
供其危險狀況的處置。例如:避免隨手可得的自我傷害工具,提供相關資訊並鼓勵
於必要時尋求外界資源,評估轉介至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身心科 / 精神科醫師之必要
性,以尋求進一步的協助。輔導人員亦應盡快聯繫導師和家長,告知受輔學生的狀
況,共同協助受輔學生接受相關心理治療或醫療資源。如有需要,也可以和受輔學
生簽定不自殺契約書(表 4-10)。
3. 若經評估為危險程度「高」者,則必須立即通報並提供危機介入,如:生活安置、
危機諮商等,需轉介至醫療機構,必要時強制住院。此時學校學生自我傷害危機處
理小組應隨時警戒,學校需視學生狀況啟動危機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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