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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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會適應偏差與障礙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7. 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

                      8. 教育人員、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其輔導學生與幼兒之專業諮詢及

                        協助。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諮商心理業務或由學校主管機關指派與學生輔導或兒童少

                        年保護相關之工作。

               (二)社工師或社工人員

                    學校在進行處遇性輔導時,可能會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社政、法政或醫療單位之社工

               師或社工人員合作,茲整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 9

               條及《社會工作師法》第 12 條之規定,其服務內容如下:

                      1. 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家庭暴力、
                        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等之評估處遇及後續追蹤服務)。


                      2. 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3. 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4. 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5. 協助緊急、短期、長期安置期間,受輔學生之安置適應及生活照護等處遇工作。

               (三)兒童心智科或身心科/精神科醫師

                    為解決青少年身心困擾問題,許多醫院設有兒童心智科或身心科/精神科,透過醫師專

               業診斷、治療與訓練予以協助。醫師亦與家庭、學校合作,協助受輔學生與家長解決生活中

               的身心問題。服務類別包括:情緒困擾與障礙、思覺失調、憂鬱症、焦慮症、強迫症、人格
               障礙等項目。

               (四)特殊教育教師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若受輔學生疑似特殊教育學生,需請特殊教育教師一起合作,或是邀請校外特殊教育專
               家參與個案會議,在會議中提供與會人員有關特殊教育的專業協助。


               四、結案與轉回介入性輔導

                    啟動校內外資源整合後,當受輔學生經診斷評估或就醫狀況穩定後,將再回到校內介入

               性輔導系統,輔導處(室)需持續晤談與追蹤,讓受輔學生透過校內資源的共同協助,能逐

               漸恢復功能並維持穩定(有關轉回介入性輔導流程,請參閱本手冊第四章介入性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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