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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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6-4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相關法規整理與摘要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六章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
《學生輔導法》 第 9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
個案管理、輔導資料建置與運用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為適用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本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
第 6 條
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例外情況)。
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有應明確告知事項(但有
第 8 條
例外情況)。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
《個人資料
建置 一:
保護法》
第 15 條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第 18 條
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
第 14 條
《個人資料保 件為之。
護法施行細則》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
第 16 條
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學校應運用測驗、觀察、調查、諮商、訪談等方式,獲取與
《高級中等學
學生身心發展特質有關之資料,作為學生輔導之基礎。
校學生輔導辦 第 5 條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法》
辦理。
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但法
《學生輔導法》 第 17 條
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學生輔導法
第 9 條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
運用 施行細則》
當合理關聯。
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第 5 條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
當合理關聯。
《個人資料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保護法》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蒐集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人資
第 9 條
料類別,並告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使當事
人知悉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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