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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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6-4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相關法規整理與摘要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六章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
                      《學生輔導法》 第 9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
                                                                                                                       個案管理、輔導資料建置與運用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為適用
                      《行政程序法》 第 3 條
                                               本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
                                       第 6 條
                                               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例外情況)。
                                               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有應明確告知事項(但有
                                       第 8 條
                                               例外情況)。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
                        《個人資料
                建置                             一:
                         保護法》
                                       第 15 條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第 18 條
                                               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
                                       第 14 條
                       《個人資料保                  件為之。
                      護法施行細則》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
                                       第 16 條
                                               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學校應運用測驗、觀察、調查、諮商、訪談等方式,獲取與
                       《高級中等學
                                               學生身心發展特質有關之資料,作為學生輔導之基礎。
                       校學生輔導辦          第 5 條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法》
                                               辦理。

                                               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但法
                      《學生輔導法》 第 17 條
                                               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學生輔導法
                                       第 9 條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
                運用      施行細則》
                                               當合理關聯。

                                               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
                                       第 5 條 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
                                               當合理關聯。
                        《個人資料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保護法》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蒐集機關名稱、蒐集目的、個人資
                                       第 9 條
                                               料類別,並告知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使當事
                                               人知悉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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