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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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4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相關法規整理與摘要(續)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危險。
《個人資料
第 16 條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保護法》
運用 五、公務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必
要,且資料經處理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時。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保 上述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
第 17 條
護法施行細則》 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學生輔導資料應由學校指定場所保存,其保存方式、時限及
《學生輔導法》 第 9 條
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學生輔導資料,並應自學生畢
《學生輔導法 第 10 條 業或離校後保存 10 年。已逾年限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 1
施行細則》
次為原則。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學生轉
第 5 條
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
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
第 6 條 銜。同時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有例外情
《學生轉銜輔
況)。
導及服務辦法》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介入性輔導
第 7 條
或處遇性輔導必要者,得請求原就讀學校提供輔導資料。
保存 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人員,於職務上知悉秘密、隱私或製作
第 8 條
持有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下列權利:請求查詢或閱覽、製
第 3 條
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
應依當事人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復查詢、提供閱覽
第 10 條
或製給複製本,除非例外。
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
《個人資料
補充、停止處理或利用;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
保護法》
之對象。
第 11 條 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
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上述兩項,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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