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P. 202

在學校中所觸及到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學生輔導相關工作,須判斷其是否為「法定職

               權」內可執行之業務。換句話說,相關人員在法定職權內對於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有處理之

               「正當性」,而未具有法定職權者則應迴避之。

                      1.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法定職權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對於學生輔導資料與
                        紀錄的「管理職權」、「轉銜職權」及「保存職權」等皆有明訂:


                      (1)《學生輔導法》明訂資料應由學校專人專責管理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

                        蒐集、處理及利用;此外,學校應指定固定安全場所妥善保存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2)《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明訂資料轉銜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

                        及服務;學校應完成轉銜系統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明訂資料保存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
                        畢業或離校後保存 10 年。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

                        年 1 次為原則。

                      2. 校內管理辦法授予相關人員職權


                             校內需制定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確認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皆有「專

                        人專責管理」。在資料保存上,提醒輔導行政人員或個案管理者於業務交接時,須

                        進行資料保存的說明與盤點。另外,每年高三學生畢業時,要有輔導資料封存與管
                        理的機制,並預先做好可能有當事人或相關他人來調閱或函索的準備。


                             表6-6之前兩項為發展性輔導資料,以全校學生為建置對象,牽涉執行人員較廣,
                        管理者需於建置及運用前多加宣導說明;第 3 至 6 項屬於介入性/處遇性輔導資料,

                        其涉及個人隱私程度高,因此管理者須具保密敏感度及妥善保管之責。各校可因學

                        生需求或校內行政運作方式而酌予調整。










     189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