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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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中所觸及到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學生輔導相關工作,須判斷其是否為「法定職
權」內可執行之業務。換句話說,相關人員在法定職權內對於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有處理之
「正當性」,而未具有法定職權者則應迴避之。
1.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法定職權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對於學生輔導資料與
紀錄的「管理職權」、「轉銜職權」及「保存職權」等皆有明訂:
(1)《學生輔導法》明訂資料應由學校專人專責管理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
蒐集、處理及利用;此外,學校應指定固定安全場所妥善保存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2)《學生輔導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明訂資料轉銜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
及服務;學校應完成轉銜系統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明訂資料保存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
畢業或離校後保存 10 年。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
年 1 次為原則。
2. 校內管理辦法授予相關人員職權
校內需制定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確認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皆有「專
人專責管理」。在資料保存上,提醒輔導行政人員或個案管理者於業務交接時,須
進行資料保存的說明與盤點。另外,每年高三學生畢業時,要有輔導資料封存與管
理的機制,並預先做好可能有當事人或相關他人來調閱或函索的準備。
表6-6之前兩項為發展性輔導資料,以全校學生為建置對象,牽涉執行人員較廣,
管理者需於建置及運用前多加宣導說明;第 3 至 6 項屬於介入性/處遇性輔導資料,
其涉及個人隱私程度高,因此管理者須具保密敏感度及妥善保管之責。各校可因學
生需求或校內行政運作方式而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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