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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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三)訊息最少揭露原則

                    【思考】需要呈現或揭露那些資料?資料揭露目的為何、讀者有誰?                                                                   第六章


                    學校對於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管理應站在守門員的位置,不僅需對「進門」的每筆學生
               輔導資料與紀錄之訊息內容正確負責,同時對於任何「出門」後可能被揭露的風險也要謹慎思                                                               個案管理、輔導資料建置與運用

               考與處理。對於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和「合理」之關聯。另外,《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相關法規對「資料訊息的正確性」著墨較多,意指學生相關輔導紀錄除紀錄者需負維護資

               料正確性之責任外,受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亦有調閱或舉證該訊息內容有誤並請相關人員勘
               正之權利。由於目前法規對「訊息揭露」並無強制規定,學校仍保有彈性協商空間,可採「訊

               息最少揭露之原則」因應,文字敘述儘可能以摘要式、客觀中立等方式呈現,以降低資料不當
               揭露的風險。


               (四)保密及其例外原則

                    【思考】資料揭露是否做到保密及去識別性?是否屬於保密例外之情況?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17條所定,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因此,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在處理過程中,需特別注意「去識別與匿名

               性」,以減少任何可能辨識個人之資料訊息,例如:用代碼、匿名或馬賽克方式處理其資料、
               將成果報告中學生的人臉照片以馬賽克處理、學生輔導相關會議後確實回收所有會議附件資料

               並進行銷毀。學校人員也需對「保密例外」保持敏銳,若可能傷害學生或他人、或對國家社會
               安全有危害者,則不在保密範圍內。法定通報案件不僅不在保密範圍內,學校人員若知悉家庭

               暴力、性侵害或兒少保(包含疑似)等事件,須依法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

                    《個人資料保護法》訂有對資料洩漏之處理方法及罰則,若學校使學生個人資料被竊取、

               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不僅要
               面對民事損害賠償,還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公務人員若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而

               犯法者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一。

               二、維護學生輔導與資料之訊息正確性

                    學校在處理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時,應本著尊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行使權利,同
               時亦須了解機構有應為及可不為之彈性。《個人資料保護法》對當事人資料保護有較多著墨,

               包含當事人有其資料正確性維護之行使權利,以及機構應負資料正確性維護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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