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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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錦囊:導師可否覽閱輔導股長週誌呢?


                         輔導股長是輔導處(室)的班級聯繫橋樑,其職責在於提供同學輔導或諮詢管
                     道,傳遞輔導處(室)訊息之責任等。有些學校以「輔導股長週誌」做為輔導股長

                     與輔導處(室)的溝通管道,其內容可能包括各週輔導工作重點(如:生命教育週
                     等)、輔導心語、班級軼事紀錄等。當有導師表示希望覽閱輔導股長週誌時,請先

                     思考該週誌的設計目的以斟酌辦理:
                     一、週誌的使用目的是在發展性、介入性還是處遇性輔導,不同目的往往涉及不同

                         的主責人員與輔導責任。
                     二、若週誌屬發展性輔導範疇,作為「預防於先」以及輔導資訊的傳遞功能,」可

                         以考慮將導師納入,設計導師核章和回饋欄位,以發揮預防之功能。
                     三、若週誌設計概念偏向介入性輔導,例如必要由輔導股長記錄可能有輔導需求之

                         學生、登錄高關懷學生的軼事表現及上課表現等,則需先與導師和受輔學生進
                         行溝通說明,特別應重視受輔學生知情同意與感受,加強訓練輔導股長知能與

                         資料保密觀念。



               (二)符合教育輔導目的


                    【思考】資料處理方式符合教育輔導目的嗎?受輔學生最大利益為何?
                    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9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條,學生的任何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應尊重其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應與蒐
               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其中,《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15、16條強調「基於醫療、衛生

               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情況下,其資料之運用同樣具有正當性。

                    換句話說,相關人員基於何種「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需要
               有全局思維的檢視。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正當性」,須立基於教育輔

               導目的,並要兼顧當事人權益,也需考量到對他人安全或國家安全之維護,也因應需求考量醫
               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或為學術研究之需要等。

                    至於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移轉,同樣也要依法行事。提醒學校人員在處理各種學生資料

               移轉或交接時,應知悉自己職務範圍內的相關法規,舉例如下:

               ★ 進行學生轉銜輔導相關事宜時,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 進行中途離校學生之通報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

                  施要點》;

               ★涉及學生資料與紀錄轉移時,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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