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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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介入性輔導的評估與申請




                    介入性輔導應用在經發展性輔導工作無法有效滿足學生適應性需求,或持續發生適應欠
               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須依學生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
               畫。學生來源除了學生自行求助、諮商輔導中心(組)邀請高關懷學生來談之外,導師、授課

               老師、行政職員、校安人員、家長等均可能協助學生申請輔導服務。然而,有介入性輔導需求

               的學生,其輔導過程時間較長,需要教育輔導相關人員維持系統合作的動態工作模式,持續共
               同關懷受輔學生。
                    因此,申請輔導的概念強調系統合作過程,而非輔導工作的交接。當導師、授課老師、行

               政職員、校安人員、家長等發現學生有介入性輔導需求時,可向諮商輔導中心(組)提出輔導

               資源的申請,由諮商輔導中心(組)判斷並提供適切的諮商輔導,並與申請者持續共同追蹤評
               估受輔學生。諮商輔導中心(組)提供申請者具體易填的申請輔導服務之表單(輔導服務申請
               單),並在接受申請後提供回覆單,說明協助狀況、後續須合作事項、緊急聯繫方法與求助資

               源,避免口頭「交代」以避免傳達或理解不一,有助於持續共同協助受輔學生。




                壹 介入性輔導的評估




               一、個案來源

                    大專校院的受輔學生來源非常多元,其中包含主動求助學生、主動邀約普測高關懷學生、
               導師協助申請輔導、志願輔導老師或授課教師協助申請輔導、相關行政人員協助申請輔導等。

               當學生在人際、情感、生涯議題、自我探索、家庭關係上遭遇困難時,通常若之前有接受過輔
               導且經驗良好、曾參與或接收過諮商輔導中心(組)相關活動或宣導,或由其他管道(同學互

               相告知、網站上資訊等)得知諮商輔導資源,對諮商輔導專業有較高信任感時,較容易主動求
               助。當專業輔導人員協助過程有需要邀請導師或其他人員共同協助學生時,可以和受輔導學生

               討論,在其同意下進行。
                    依《教師法》第 32 條規定,教師負有擔任導師的義務,一般在大專校院設置有導師制度

               與實施相關辦法,將導師視為與學生接觸的第一線人員;有些學校邀請各系教師擔任輔導教師,
               或義務輔導老師(或稱志願輔導老師)之人力,教師在課堂上、參與學生課外活動、出席各項

               班級活動,直接接觸到學生生活各面向,可提供專業輔導人員評估學生問題的線索。學生每日
               皆會接觸到學校許多行政人員,舉凡教務處、學務處、總務處和系所行政人員,行政人員具有

               基本輔導訓練和敏感度,都是提供受輔學生來源與進行申請輔導協助的重要夥伴。
                    家長、主要照顧者、同住者或代理人等,對於受輔學生的成長過程、性格特質、行為習慣、

               病前功能、校外或在家生活情形,可以提供較為完整的描述,有助於專業輔導人員提供介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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