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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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八)校內各單位之協調(環境壓力調整)
已有自殺未遂(含自傷或自殘等)行為之受輔學生,有時會因自處在「無解」的問題或情
緒下,無法同時因應外在環境或事件。專業輔導人員可依受輔學生現狀與需求,協請系辦召開 第六章
危機個案會議(包括家長、系主任、導師或助教、或住宿組),共同處理受輔學生在校之相關
行政事務,如請假或休學、住宿安全措施、課業補救教學,以及建立受輔學生之同儕支持與照
處遇性輔導
護系統等。若能適時調整外在環境壓力,將有助於受輔學生減少自殺之危險因子,平衡過渡時
期之壓力。
(九)身心關懷與追蹤
自殺未遂(含自傷或自殘等)之受輔學生正處於壓力事件,情緒易受事件影響,除每週接
受心理輔導與諮商外;專業輔導人員亦可提供定期身心關懷與追蹤,協助受輔學生之個人內在
(心理與情緒狀態、就醫與服藥情形)及外在環境(家庭、課業、人際關係)之穩定,以降低
再度自我傷害之風險。
1. 自殺未遂或自我傷害後之「初期」,每週 1-2 次(個案管理期間約為 1-3 個月)。
2. 自殺未遂或自我傷害後之「中、後期」,每個月 1-2 次(個案管理期間約為 3-6 個月)。
(十)受輔學生結案事宜
1. 受輔學生未進入心理輔導與諮商,但未拒絕專業輔導人員關懷:專業輔導人員應盡量與
受輔學生協商固定時間(例如:每週、雙週或每個月)電話關懷與追蹤近況。
2. 受輔學生未進入心理輔導與諮商,也拒絕專業輔導人員電話關懷:將透過與受輔學生之
重要關係人(家長或親友)、同儕、教官、導師等保持聯繫,以了解受輔學生之身心狀
態,適時提供協助。
3. 受輔學生於休學期間:將依各校休學相關規定與學生福祉之考量,得提供心理輔導與諮
商服務、通報自殺防治中心、轉介相關醫療資源或結案。
4. 受輔學生身心狀態趨於穩定:專業輔導人員評估受輔學生之自殺風險已降低與身心狀態
趨於穩定時,可討論暫時結案事宜。
(十一)注意事項
1. 根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
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
防治通報作業。
2. 提醒避免雙重關係並保障受輔學生隱私,專業輔導人員(擔任個案管理者)與受輔學生
輔導或諮商晤談之專業輔導人員應分工合作,共同討論受輔學生之身心安全與照護。
3. 受輔學生之處遇過程若涉及協調各單位,參與人員需確保共同遵守保密與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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