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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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二、自殺已遂處遇之目的與流程


               (一)自殺已遂處遇之目的
                                                                                                                     第六章
                    自殺已遂處遇之目的係針對目睹自殺事件者或因事件引發創傷經驗者,提供資源協助(含

               醫療救護、心理輔導與諮商、校內系統合作、建構家庭支持系統等),以協助其恢復生活功能,
               穩定就學。同時為防範於未然,提升校園師生對於自我傷害防治之意識,學習覺察自身壓力與                                                               處遇性輔導

               自我照護,適時關心他人、協助發現與轉介高關懷者,同時協助自殺遺族之心理關懷與資源轉
               介,亦是同等重要。關於自殺已遂學生之處理流程請參見圖 6-2。

               (二)自殺已遂事件來源

                    1. 校園內自殺已遂:接獲通知時,立即封鎖事件現場,報警協助處理,並立即通知學生家長。
                    2. 校園外自殺已遂(非大眾媒體獲知):接獲家人、警察或社政單位通知等。

                    3. 校園外自殺已遂(大眾媒體獲知):從媒體資訊獲得訊息時,優先與學生家長聯繫,了
                      解事件真實情形。

               (三)接獲通報當下之處理

                    1. 從任何資訊或通報單位接獲通知,立即由專業輔導人員協助處理;將了解學生基本資料:

                      姓名、系級、自殺時間、地點、方式、相關徵兆與資訊等,並於知悉二小時內進行校安
                      通報。
                    2. 查詢是否為諮商輔導中心(組)之受輔學生,並了解過往求助之經驗(含醫療、心理輔

                      導與諮商等)。

                    3. 了解目前為止校方之危機處理進度:是否已通知家長、系辦、系導師、班級同學等。

               (四)校方成立危機小組(參考來源:教育部:臺北市校園危機守門員實務手冊)
                    1. 召集人:由學校校長擔任或委派之。

                    (1)負責事件處理總指揮。
                    (2)召開緊急處理會議。

                    (3)指定人員對外發言。
                    2. 發言人:建議由主任秘書或校長委派之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

                    (1)負責事件處理對外發言之單一窗口。
                    (2)視需要發布新聞稿。

                    3. 工作小組:
                    (1)安全組:建議由學校校安中心或警衛隊擔任之。

                       A. 負責事件現場與善後之各項安全工作。
                       B. 校安中心通知校內相關單位,必要時,得通知家長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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