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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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轉介 自行求助 校外轉介
1. 社政依受暴學生意願及危險評
估轉介回校內服務。
學校學務/輔導單位 2. 由社政接獲法院轉知學生的保
護令訊息,並通知學校。
3. 社政雖為個管,但仍因需要學
校合作,而請學校協助介入。
交輔導人員執行危險評估量表 ( 註1)
18 歲以上 18 歲以下
未同居 同居 依現行兒少保案件
家暴法第 63-1 條 家暴法第 3 條 進行通報及處遇 個管單位為
社政單位,
學校應提供
學校輔導單位為個管單位,協調學 依家暴法通報社政單位, 相關協助
務相關人員評估學生問題與需求 依現行處遇模式進行
保護令聲請之評估與協助 居住安全、輔導及其他需求 如危險評估第 12 題
遭受性侵害,依性侵
害案件進行法定通
報,但得註記學生之
聲請保護令評 不聲請
意願及需求 ( 註3)
估與協助 (註2) 保護令
安全計畫討論及依需求進行 若為校園性侵害事
核發 未核發
輔導措施 件,併交性平會討
論或調查處理
啟動校安機制,由學務處/
校安單位召開校園安全會議
註 1:危險評估工具分為:
中等學校受暴學生,進行中等學校危險評估量表。
大專校院受暴學生,進行大專校院危險評估量表。
註 2:未滿 20 歲,聲請保護令均須由三親等家長擔任聲請人。
註 3:危險評估第 12 題如學生表示遭受性侵害,則依性侵害案件進行法定通報,於通報
單上得註記學生之意願及需求,並注意加害人如同為學生,應視為性平案件,鼓勵
學生向性平會申請調查或得由學校評估後提出檢舉。
圖 6-7 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學校」處理流程
(參考來源:教育部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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