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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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凝聚共識階段
80 年教育部頒布「輔導工作六年計畫」,以修訂輔導法規為目標,是最早有統整輔導法
規相關討論的開端。84 年至 93 年間,教育部又推動了多項輔導計畫及方案,例如認輔制度、
教訓輔三合一方案及友善校園計畫等,皆是此時期為強化國內輔導環境成熟之產出,也希望能
透過這些計畫的倡議能影響決策機制內的主管,讓《學生輔導法》的立法成為政府部門的政策
選項。此階段也陸續舉辦多場分區諮詢會議,凝聚學生輔導工作立法及修法之共識,並於 95
年確立朝向單獨立法方向前進。
(二)委託研究階段
教育部於 95 年確立推動立定《學生輔導法》方向後,委請中國輔導學會(現台灣輔導與
諮商學會)辦理「95 年度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計畫」、「學生輔導法草案法條研修計畫」等
研究案,開始架構學生輔導法草案之內涵,並於 98 年舉辦北、中、南、東四場公聽會,聽取
各界意見。99 年時,因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
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也就是不得在《學生輔導法》中規定學校輔導組織與員額編制,教
育部進行了第二次委託研究,由國立宜蘭高中辦理「學生輔導法草案法條研修計畫」,將公聽
會後草案版本進行研修。爾後,立法院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納入國民教育階段
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的配置規定。而《學生輔導法》草案內有關學校輔導組織及員額
編制規定等節,重新放入草案內文中。
(三)法案研修與審議階段
本階段分成兩個期程:「法規研修階段」及「法規審議階段」。
100 年至 102 年 11 月,教育部召開相關法案研修會議,邀請 22 個直轄市、縣(市)政府、
教育部相關單位,就學生輔導法草案提供意見,並據以修正草案條文。經教育部法規委員會會
議審議、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函報行政院審議。
102 年 12 月 12 日及 103 年 1 月 20 日行政院召開審查會議,3 月 6 日院會議通過後,於
3 月 7 日函報立法院,4 月 18 日立法院 8-5-6 會議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文會於 5 月
22 日詢答,10 月 6 日逐條審查,並於 10 月 28 日立法院 8-6-7 會議三讀通過,11 月 12 日總
統令制定發布。
貳 《學生輔導法》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大專校院輔導工作經歷先進數十年的努力,從輔導專責單位的設置到近年《學生輔導法》
之通過,為學校輔導工作擬定了專法,尤其在近年校園危機事件頻傳,當下的及時因應與後續
處遇更是重要的議題。以下就《學生輔導法》所規範的學生輔導工作內容以圖 1-3 並輔以文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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