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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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輔導組織
                                                          與行政
                                                                                                                     第一章





                                                                                                                       緒論
                                      輔導專業                                 輔導人力
                                      人力培訓             學生輔導法               員額編制
                                       與進修








                                                         輔導機制




                                          圖 1-3 學生輔導法規範之輔導工作內容

               一、輔導組織與行政


               (一)學校輔導單位及人員
                    1.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
                      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學生輔導法》第 4 條)。

                    2.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

                      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
                      事項(《學生輔導法》第 9 條)。

               (二)學生輔導諮詢會及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1.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
                      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協調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工作,研議實施學

                      生輔導措施、課程教材活動等規劃研發,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學生
                      輔導法》第 5 條)。

                    2.  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
                      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輔導法》第 8 條)。

                    3.  專科以上學校依照(《學生輔導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得
                      整併或調整現行性質、任務相似之任務編組組織為之(《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8條)。

               二、輔導人力員額編制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依本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配置專業輔導人

               員(《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如圖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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