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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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人數

                        ‧ 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
                        ‧ 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
                        ‧ 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
                                                                                   【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

                        設置原則

                        ‧ 以專任為原則,並得以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抵為之
                        ‧ 應置人數未達三人者,所置人員應以專任為之
                        ‧ 應置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其應置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學校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
                          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抵計算;一年累計達五百七十六小時,得折抵為一名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


                        其他原則
                        ‧ 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學生輔導法第 11 條】

                                           圖 1-4 學生輔導法輔導人力配置概況


               三、輔導機制

               (一)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

                      (《學生輔導法》第 6 條)。
                    1. 發展性輔導:為初級預防工作,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

                      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2. 介入性輔導:為次級預防工作,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

                      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
                      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

                      理及輔導。
                    3. 處遇性輔導:為三級預防工作,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

                      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
                      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


               (二)各教育階段學生之轉銜服務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

               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
               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

                    轉銜服務機制的建置是過去前所未見的,也促使各教育階段的學生輔導工作得以銜接和延
               續,過去學生輔導工作可能因學生畢業、休學、轉學、退學等而中斷,而後來就讀的學校又得

               重新對新生或轉學生進行預防性的篩選與評估,這中間的來回也耗費許多人力時間,往往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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