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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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預防及立即介入的黃金時刻,因此透過以法律規範的形式,建置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各教育
階段能更落實及提供整體性和持續性的輔導服務。
第一章
(三)輔導設備與資源
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學生輔導
法》第 16 條)。 緒論
(四)輔導工作經費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學生輔
導法》第 20 條)。
(五)輔導專業倫理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
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
四、輔導專業人力培訓與進修
(一)輔導人力晉用資格: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
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並依各該專業領域別,遵守心理師
法、社會工作師法等法令之規範 (《學生輔導法》第 3 條)。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
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
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
(三)專業輔導人員接受在職進修課程情形及學生輔導工作成效,納入其成績考核,成績優良
者,應予獎勵(《學生輔導法》第 15 條)。
第三節 學校三級輔導工作 WISER-2.0 模式
《學生輔導法》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
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服務。由發展性至介入性,再由介入性至處遇性輔導之次第,反應學生需
輔導協助的嚴重化情形,進而分工合作。而學校輔導工作重要目的之一在改善學生的問題與困
境,讓原本接受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復原其成長動能,回到發展性輔導。因此,透過
建置學校三級輔導工作之運作模式,達到全面推動發展性輔導,有效推動介入性輔導,整合運
用處遇性輔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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