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14

9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
             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 可行性分析。
               五、 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
                   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
                   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六、 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 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 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
             關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 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 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 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第二十三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
             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立即通報主
             管機關,並於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
                   附執照影本。
               二、 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 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 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