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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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
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 可行性分析。
五、 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
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
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六、 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 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 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 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
關許可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於尚未設立前,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應再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
一、 變更分公司、子公司所在地或型態。
二、 變更預定負責人。
三、 增加或減少投資比率或金額。
第二十三條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
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裁撤時亦同。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
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後,立即通報主
管機關,並於分公司或子公司開業前,檢附下列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 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已核發營業執照者,並應檢
附執照影本。
二、 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項目。
三、 預定開業日期及詳細地址。
四、 負責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