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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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93
一、 申請書。
二、 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
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 二 ) 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
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 三 ) 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 四 ) 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 五 ) 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 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四、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 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 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及
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 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單。
八、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第七款保險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
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
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並應於大陸地區
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
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參股投資後,立即檢具下列事項相
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 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 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
第三十一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
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
增加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