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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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01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該第三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指派
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之董事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時,臺灣地區保險
業應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被投資之臺灣地區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填報大陸
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對該第三地區法
人、團體及其他機構之持股情形,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所定書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
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