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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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
公司許可辦法
1. 中華民國 86.7.10財政部 ( 86 ) 台財保第 86239713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條
2. 中華民國 89.9.28財政部 ( 89 ) 台財保字第 0890751017號令修正發布第 5、
7、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3條序文、第
4條第 1項序文、第 6款、 第 5條、 第 6條、 第 7條第 1項、 第 2項、
第 8條序文、第 9條、第 10條序文、第 11條、第 13條所列屬「財政部」
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 93.7.1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自 101.7.1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3. 中華民國 104.10.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0947961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
保險公證人公司。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第三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香港或澳門
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二、 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且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
二百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