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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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103
三、 最近三年未受主管機關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 最近一年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無缺失紀錄,或其缺失情事已具體改
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五、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 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其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臺灣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香
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或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
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四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
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
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第五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
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 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代表人辦事處,其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
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
項所列各款情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
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 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 可行性分析。
五、 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
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
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六、 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