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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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金融機構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落實執行函釋



          核釋有關金融機構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

          ( 包含處理流程SOP) 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
          行,以確保金融消費者之權益                               ( 104.5.25 )



                 中華民國 104.5.25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4727號函

          主旨: 為加強金融服務業對消費爭議處理之重視,提升消費爭議處理之效率
                與品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各金融服務業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
                度( 含處理流程SOP ) ,提報董事會通過,並落實執行,請查照。
          說明: 一、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業於 104年 5月 3日修正施行,增修相關金
                     融消費者保護與處罰之規定,為避免各金融服務業未落實執行
                     而遭受處罰,爰有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之必要,以保護金融
                     消費者。
                二、 旨揭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內容至少應包括消費爭議之範圍、組織架
                     構、受理方式、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進度查詢、追蹤稽核、教
                     育訓練與定期檢討等。
                三、 各金融服務業請於文到 3個月內完成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並
                     提報董事會通過;已依相關金融法規訂有消費糾紛處理程序者,
                     請於文到 3個月內檢視調整符合上開內容,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四、 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本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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