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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原則 具體基本內容
一、 訂約公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
平誠信 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原則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
則。
( 三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
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 四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二、 注意與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
忠實義 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
務原則 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
忠實義務。
( 二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三、 廣告招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
攬真實 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
原則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
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
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三項: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
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 三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四、 商品或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
服務適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
合度原 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則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
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
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
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
者,不在此限。
( 三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