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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原則                           具體基本內容
           一、 訂約公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責
               平誠信       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原則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
                         則。
                     ( 三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
                         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 四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二、 注意與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三項: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
               忠實義       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
               務原則       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
                         忠實義務。
                     ( 二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三、 廣告招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
               攬真實       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
               原則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
                         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
                         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三項: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
                         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 三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四、 商品或 ( 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
               服務適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
               合度原       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則     ( 二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
                         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
                         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
                         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
                         者,不在此限。
                     ( 三 )  其他業法相關規範 ( 如附表 1至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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