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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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23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1. 中華民國 104.12.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40055554號函訂
定全文 7點
壹、 前言
金融消費者保護係國家金融法制進步之指標。特別是在 2008年全球金
融海嘯後,各國更加重視金融消費者之保護,以重建金融消費者對金
融服務業之信心。於 2011年 10月間,國際經濟合作組織 ( OECD ) 於巴
黎召開「二十國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正式通過「G20高層
次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其中一項重要原則即為「金融服務業於金融
商品或服務之整體交易過程,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金融消費者」。
又為提升金融消費者之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 下稱金保法 ) 業
於 2015年修正公布並施行,增列強化保護金融消費者規範、行政管制
措施及罰則。為利金融服務業遵循法規,重視並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下稱本會 ) 爰訂定「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 下稱本原則 ) ,以為金融服務業推動與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參考。
貳、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5條。
參、 目的:透過本原則,期能促進金融服務業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
企業文化,擬定政策及策略並落實執行,提升金融服務業員工對於金
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之遵循,以降低違法
成本,並增進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心,助益金融服務業之
永續發展。
肆、 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為利金融服務業遵循法規及落實金融消費者保護,經蒐集金保法第二
章「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規定、各業法對於專業人員專業性之規定及
本會中華民國 104年 5月 25日金管法字第 1040054727號函有關建立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制度 ( 含SOP ) 函示之內容,彙整為下列「公平待客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