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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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83
一、 事業未履行其承諾。
二、 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所依據之事實發生重大變化。
三、 作成中止調查之決定係基於事業提供不完整或不真實之資訊。
第一項情形,裁處權時效自中止調查之日起,停止進行。主管機關恢復
調查者,裁處權時效自恢復調查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
計算。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二十九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
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三十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
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
額。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三十三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
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九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十五條之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
免除或減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之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