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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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1. 中華民國 81.6.2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81 ) 公秘字第 015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32條
2. 中華民國 88.8.30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88 ) 公秘法字第 0242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3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 91.6.19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 0910005518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103.4.18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315603001號令刪除發布
第 29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4.7.2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41560572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3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平交易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同業公會如下:
一、 依工業團體法成立之工業同業公會及工業會。
二、 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
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
三、 依其他法規規定成立之律師公會、會計師公會、建築師公會、醫
師公會、技師公會等職業團體。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指除前項
外其他依人民團體法或相關法律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事業團體。
第三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獨占,應審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 事業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
二、 考量時間、空間等因素下,商品或服務在相關市場變化中之替代
可能性。
三、 事業影響相關市場價格之能力。
四、 他事業加入相關市場有無不易克服之困難。
五、 商品或服務之輸入、輸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