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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  公平交易法


               一、 當尚未為主管機關知悉或依本法進行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
                   行為,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
                   協助調查。
               二、 當主管機關依本法調查期間,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
                   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
             前項之適用對象之資格要件、裁處減免之基準及家數、違法事證之檢
             附、身分保密及其他執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
             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
             之罰金。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
             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
             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
             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
             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
             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
             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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