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417

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85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
             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
             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三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
             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
             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
             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1412   1413   1414   1415   1416   1417   1418   1419   1420   1421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