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417
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85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
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
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第四十二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
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第四十三條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
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
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
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
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