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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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89
第四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銷
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 ( 量 ) 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
關記載資料為基準。
第五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之代表人,得為本法聯合行
為之行為人。
第六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 事業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
二、 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致一事
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
三、 二事業間,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所定情形,而致
一事業對另一事業有控制力。
四、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及其關係人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
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半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一、 事業與他事業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二、 事業與他事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
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
第七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指事業之營業收入總額。
前項營業收入總額之計算,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
記載資料為基準。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由下列之事業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 與他事業合併、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經常共同經營
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為參與結合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