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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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二、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者,為持有或取得之事業。但
持有或取得事業間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或受同一事業或數事
業控制者,為最終控制之事業。
三、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為控制事業。
應申報事業尚未設立者,由參與結合之既存事業提出申報。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參與結合
時,由金融控股公司提出申報。
第九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 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結合型態及內容。
( 二 ) 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
( 三 ) 預定結合日期。
( 四 ) 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 五 ) 其他必要事項。
二、 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 一 ) 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
( 二 ) 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 三 ) 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
參與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
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 四 ) 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 五 ) 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 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 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
及產銷值 ( 量 ) 等資料。
五、 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 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 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
資額之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