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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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91
九、 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 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 主管機關為完整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
報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第十條
事業結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
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不受理其申報。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定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指主管機關受
理事業提出之申報資料符合第九條規定且記載完備之收文日。
第十二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由參與聯合行為之事
業共同為之。
前項事業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
業公會或團體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 二 ) 聯合行為之型態。
( 三 ) 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 四 ) 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 五 ) 其他必要事項。
二、 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 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 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 一 ) 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
稱、事務所或營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