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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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91


               九、 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者,其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 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 主管機關為完整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
             報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第十條
             事業結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
             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不受理其申報。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七項所定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指主管機關受
             理事業提出之申報資料符合第九條規定且記載完備之收文日。
          第十二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由參與聯合行為之事
             業共同為之。
             前項事業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
             業公會或團體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 一 )  申請聯合行為之商品或服務名稱。
                   ( 二 )  聯合行為之型態。
                   ( 三 )  聯合行為實施期間及地區。
                   ( 四 )  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 五 )  其他必要事項。
               二、 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 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 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 一 )  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之名
                        稱、事務所或營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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