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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二 )  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
                   ( 三 )  參與事業之營業項目、資本額及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額。
               五、 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
                   ( 量 ) 之逐季資料。
               六、 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 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 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參與事業實施聯合行為前後成本結構及變動分析預估。
               二、 聯合行為對未參與事業之影響。
               三、 聯合行為對該市場結構、供需及價格之影響。
               四、 聯合行為對上、下游事業及其市場之影響。
               五、 聯合行為對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具體效益與不利影響。
               六、 其他必要事項。
          第十五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八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
             合行為評估報告書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詳載其實施聯合行為達成降低
             成本、改良品質、增進效率、促進合理經營、產業發展或技術創新之具
             體預期效果。
          第十六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 個別研究開發及共同研究開發所需經費之差異。
               二、 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十七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除第十四條規定外,並應詳載下列事項:
               一、 參與事業最近三年之輸出值 ( 量 ) 與其占該商品總輸出值 ( 量 ) 及
                   內外銷之比例。
               二、 促進輸出之具體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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