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426

1394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一、 申請書。
               二、 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 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 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 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
                   ( 量 ) 之逐季資料。
               六、 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 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 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 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 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
             請。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
             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
             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 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 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 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 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 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 市場供需情況。
               二、 成本差異。
               三、 交易數額。
   1421   1422   1423   1424   1425   1426   1427   1428   1429   1430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