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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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
關提出:
一、 申請書。
二、 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 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 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 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
( 量 ) 之逐季資料。
六、 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 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 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 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 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
請。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
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
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 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
二、 防免搭便車之效果。
三、 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四、 促進品牌間之競爭。
五、 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正當理由,應審酌下列情形認定之:
一、 市場供需情況。
二、 成本差異。
三、 交易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