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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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395


               四、 信用風險。
               五、 其他合理之事由。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
             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
             以判斷。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所稱低價利誘,指事業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
             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
             低價利誘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
             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
             以判斷。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五款所稱限制,指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
             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之情形。
             前項限制是否不正當而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
             市場地位、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履行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
             響等加以判斷。
          第二十九條
             事業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之行為,主管機關得依
             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令其刊登更正廣告。
             前項更正廣告方法、次數及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原廣告之影響程度定之。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之檢舉案件,得不予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
               一、 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
                   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 擬調查之事項及受通知者對該事項應提供之說明或資料。
               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處罰規定。
             前項通知,至遲應於到場日四十八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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