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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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  消費者保護法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 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
                   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 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
                   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
                   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
                     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 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
                     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三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
             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 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 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 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 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 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 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 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 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 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 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 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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