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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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29
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
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 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第四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第五十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
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
罰鍰之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
二、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
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