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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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33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第十條但書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
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 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 自治條例。
三、 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 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第十一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法定
義務,指非公務機關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所定之義
務。
第十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所稱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第十八
條所稱安全維護事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
適當之安全措施,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
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措施。
前項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並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
具有適當比例為原則:
一、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 設備安全管理。
九、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