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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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3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1. 中華民國 85.5.1法務部 ( 85 ) 法令字第 102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6條
                 2. 中華民國 101.9.26法務部法令字第 101031073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 33條;並 自 101.10.1施行 ( 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新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
                 3. 中華民國 105.3.2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 9∼ 15、
                   17、18條條文;並自 105.3.15施行


          第一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
             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
             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
             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
             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
             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
             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
             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
             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
             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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