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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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37



          電子簽章法


                 中華民國 90.11.14總統( 90 )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5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條
                 中華民國 91.1.16行政院( 91 ) 院臺經字第 0910080314號令發布自 91.4.1施行

          第一條
             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
             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
                   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
                   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
                   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
                   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
                   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
                   理。
               五、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
                   形式證明。
               七、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
                   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
                   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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