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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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37
電子簽章法
中華民國 90.11.14總統( 90 )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5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7條
中華民國 91.1.16行政院( 91 ) 院臺經字第 0910080314號令發布自 91.4.1施行
第一條
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之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
電子商務之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
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
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
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
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
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
理。
五、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六、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
形式證明。
七、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指由憑證機構對外公告,用以陳述憑證機構
據以簽發憑證及處理其他認證業務之作業準則。
八、 資訊系統:指產生、送出、收受、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
資料之系統。
第三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