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473
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41
洗錢防制法
1. 中華民國 85.10.23總統 ( 85 ) 華總 ( 一 ) 義字第 8500251110號令制定公布全
文 15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起施行
2. 中華民國 92.2.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3. 中華民國 95.5.3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3、9、
15條條文;並自 95.7.1施行
4. 中華民國 96.7.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1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 97.6.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800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98.6.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1581號令修正公布第 3、7∼
11、13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6.25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 10條第 2項
所列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7.1起改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7. 中華民國 105.4.1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300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5.12.14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50048109號令發布定自 106.1.1施行
8. 中華民國 105.12.2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並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9. 中華民國 107.11.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9∼ 11、16、17、22、23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防制洗錢,打擊犯罪,健全防制洗錢體系,穩定金融秩序,促進金流
之透明,強化國際合作,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
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