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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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43
七、 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 票券金融公司。
九、 信用卡公司。
十、 保險公司。
十一、 證券商。
十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 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 期貨商。
十七、 信託業。
十八、 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
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 銀樓業。
二、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 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 一 ) 買賣不動產。
( 二 ) 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 三 ) 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 四 ) 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 五 ) 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 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 一 ) 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 二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
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 三 ) 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
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 四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
相同角色。
( 五 ) 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 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