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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七、 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
                   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
                   制權之自然人。
               八、 風險基礎方法:指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
                   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
                   類風險。
                   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
                   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
                   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第三條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 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 一 )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 二 )  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
                        1. 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易 ( 含國內匯款 ) 或一定數量以上電
                          子票證交易時。多筆顯有關聯之交易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
                          時,亦同。
                        2. 辦理新臺幣三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之跨境匯款時。
                   ( 三 )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 四)  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 前款第一目於電子支付機構,係指接受客戶申請註冊時;於電子
                   票證發行機構,係指接受客戶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
               四、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 一 )  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
                        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 二 )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
                        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
                        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 三 )  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
                        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 四 )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
                        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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