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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七、 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
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
制權之自然人。
八、 風險基礎方法:指金融機構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
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
類風險。
依該方法,金融機構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
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
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第三條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
二、 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 一 )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 二 ) 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
1. 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易 ( 含國內匯款 ) 或一定數量以上電
子票證交易時。多筆顯有關聯之交易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
時,亦同。
2. 辦理新臺幣三萬元 ( 含等值外幣 ) 以上之跨境匯款時。
( 三 )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 四) 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
三、 前款第一目於電子支付機構,係指接受客戶申請註冊時;於電子
票證發行機構,係指接受客戶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
四、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應採取下列方式:
( 一 ) 以可靠、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
分,並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 二 )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之事實,並以可靠、
獨立來源之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代理人身分,並
保存該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 三 ) 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並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包括使用
可靠來源之資料或資訊。
( 四 ) 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之目的與性質,並
視情形取得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