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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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55
十、 金融機構對於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相關規定程序者,應考量申
報與該客戶有關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一、 金融機構懷疑某客戶或交易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且合理相信
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可能對客戶洩露訊息時,得不執行該等
程序,而改以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十二、 電子支付帳戶之客戶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
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第四款
至第七款規定。
十三、 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不適用第四款第三目及第六款規定。
第四條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
係或交易:
一、 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
戶、投保或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
二、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開戶、電子票證記名作業、註冊電子支付帳
戶、投保、保險理賠、保險契約變更或交易者,且查證代理之事
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 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 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
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 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
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九、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
第五條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對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