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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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459


               三、 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若為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
                   性職務人士,金融機構應考量該高階管理人員對該客戶之影響
                   力,決定是否對該客戶採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之強化確認
                   客戶身分措施。
               四、 對於非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金融
                   機構應考量相關風險因子後評估其影響力,依風險基礎方法認定
                   其是否應適用前三款之規定。
               五、 前四款規定於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
                   人,亦適用之。前述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依本法
                   第七條第四項後段所定辦法之規定認定之。
             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第一小目至第三小目及第八小目所列對象,其實質
             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對於人壽保險、投資型保
             險及年金保險契約,應於給付保險金或解約金前,採取合理措施辨識及
             驗證保險受益人及其實質受益人是否為前項所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如發現高風險情形,應於給付前通知高階管理人員,對與該客戶之整體
             業務關係進行強化審查,並考量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
          第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
             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
             或提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
             第八條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第九條交易之持續監控
             及前條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
             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
             面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以紙本或電子資料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之紀錄憑證,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
                   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金融機構對下列資料,應保存至與客戶業務關係結束後或臨時性
                   交易結束後,至少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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