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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7.2.2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 0970254119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102.4.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772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4、21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三百萬
                   元以上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在
                   此限。
               三、 最近一年內主管機關及其指定機構受理保戶申訴案件非理賠申訴
                   率、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之綜合評分值為人身保險業由低而高
                   排名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保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申請書。
               二、 經營與管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與管理人員名冊與資格證
                   明文件。
               三、 信託計畫書。
               四、 內部稽核單位財務查核報告書。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保險業依前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後,應自許可
             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營業登記及換發
             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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