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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三、 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
各該款人員。
第六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督導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高階主管
研習課程,累計三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 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一年以上或於主管機
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教授信託相關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三、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
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督導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
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六小時以上。
第七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於最近一年內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
託業務訓練課程,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
二、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
前項管理人員每三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保險業經
營保險金信託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第八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
機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
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
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
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
訓練時數三分之一。